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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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家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家威自本案事故發生後即解職歸來故鄉基隆,為此,請依以原就被之方便法則,將本案移送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如向最高級法院聲請移轉管轄,須以移轉之法院,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始得為之(參照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11號判例、83年度臺聲字第12號裁判意旨)。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應逕向直接上級法院為之,而非向本院為之,是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倪霈棻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致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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