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5號聲請人 李秋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印鑑證明,其他親屬同意由其等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須親自簽名、用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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