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胡仁勇
訴訟代理人  胡舒婷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17,9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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