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
號9樓之1被告即具保人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等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丙○○前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分經本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10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乙○○、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丙○○等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丙○○均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楊得君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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