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7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劉鐵豐
被 告 施將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明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7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劉鐵豐
被 告 施將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