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11號原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史孟元 被告 吳書杰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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