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耀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108年度訴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耀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耀泉(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後,因上訴人斯時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遂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於同年6月5日為上訴人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同年6月
6日起算10日。而雖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08年6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書,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爰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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