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 蕭炎泉 送達代收人 楊蕙娟 被告台灣知識創新學會法定代理人 閩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第三屆理事及監事選舉選舉無效及確認被告第三屆理監事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改選無效。經查,被告臺灣知識創新學會之會址係設於雲林縣○○鎮○○路○○號虎尾科技大學C3403室,有卷附內政部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主張被告辦理選舉開票行為地即侵權行為地在台南成功大學,惟原告本件起訴係以被告舉辦之第三屆理監事選舉過程違反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相關規定,請求確認被告選舉無效,核與因侵權行為涉訟無關,是原告主張本院有管轄權,容有誤會。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