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北港簡易庭93年度港簡字第96號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