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月4日本院北港簡易庭93年度港簡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趙思芸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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