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63號原告甲○被告乙○○
21號現於境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宗源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63號原告甲○被告乙○○
21號現於境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