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訴人 宋四妹 被上訴人 段登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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