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676號

聲請人A01

相對人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現安置在宜蘭縣○○鄉○○路○段00巷00號宜蘭縣私立○○養護院,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