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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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325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蘇秀娟

楊予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智銘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聲請閱卷或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雲林縣稅務局112年1月6日雲稅房字第1120050718號函檢附之房屋稅籍資料,以被繼承人 楊茂雄 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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