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426號
原   告  莊素微
被   告  鄭文郎
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下
稱100地號土地)為袋地,與被告鄭文郎所有坐落同段101地號
土地(下稱101地號土地)相毗鄰,為求對外通行,爰依民法第
787條第1項、第78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情。聲明求為
判決:確認原告就被告鄭文郎所有10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斜
線部分面積約8.71平方公尺土地之通行權存在。原告並於108年
11月22日陳報狀主張通行之範圍為101地號土地之全部。經查,1
01地號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1萬9,800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萬
2,458元(計算式:19,800×8.71=172,458),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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