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吳毓婷 被告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僅據原告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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