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55號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恆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庚○○
壬○○甲○○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
丙○○丁○○戊○○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4月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對之提起附帶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被上訴人複代理人壬○○應於七日內繳納附帶上訴裁判費新台幣23,626元,業經記明筆錄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予以駁回其附帶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邱森樟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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