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家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14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即 陳姿妤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H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家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14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即 陳姿妤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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