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丁○○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94年度上訴字第2125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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