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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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69號上訴人 闕梅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闕秀育 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86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叁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元(6,469,934-1,074,414=5,395,5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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