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五六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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