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16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被 告 姚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