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851號
原 告 李聖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聖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6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除起訴狀有檢附繕本外,其餘之附屬文件
均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繕本,是原告應出如起訴狀所檢
附之事證等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