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2號
原   告  陳啟仁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洪明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479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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