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2號
原 告 陳啟仁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洪明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479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