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0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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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0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琮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琮棋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郭琮棋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被告為逃避員警攔查,竟漠視員警之身體健康與安全,騎車衝撞執勤員警致傷,公然挑戰公權力,其所為非僅嚴重危害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之安全,更破壞國家法紀執行之尊嚴性,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且被告前有闖越紅燈而肇事傷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920號檢察官起訴書1份在卷可參,另有過失傷害案,尚在上開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0311號偵查中,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此次又因騎乘機車經臨檢觸犯本案犯行,顯見被告漠視法律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實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生活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