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1號債務人 林琬萍 代理人 謝宜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琬萍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復有債務人任職香港商台灣賽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台灣賽博公司)之服務證明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21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96期,第1期至第7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第7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萬7,000元;另增加以1年為1期,共計8期,每期清償2萬3,790元之年終獎金,則總清償金額為167萬4,320元,清償成數為46.0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尚
有對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價值4萬元之投資乙筆及乙○○○保單2份,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更生聲請狀在卷足憑(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5號卷下稱聲請卷第7頁;本院卷第147頁)。惟上開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下市,應無殘值。而上開乙○○○保單截至99年12月1日止之價值合計為9萬6,155元,此有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年12月7日之陳報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5至17
6頁),顯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67萬4,320元。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5萬4,849元,扣除必要支出43萬6,800元後,餘額為21萬8,049元,亦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自98年11月11日起任職台灣賽博公司專櫃
銷售人員乙職,平均每月薪資收入3萬2,924元,其薪資結構除本薪外,尚包括津貼及銷售獎金等,另每年領有1個月工資2萬3,790元之年終獎金等語,業據提出勞動契約、服務證明書、債務人自99年1月至9月間薪資單明細及郵局存摺內頁自98年11月至99年7月間薪資轉帳資料等為證(見本院卷第87至90、121至133頁),應堪採信。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諸債務人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見聲請卷第67至68頁),債務人育有之2名未成年子女楊○○(○年0月出生)及楊○○(○年0月出生)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則以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為1萬4,614元及債務人至多分擔1/2之子女扶養費核之,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扶養費4,000元,相當每名子女之扶養費2,000元,顯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適當。
且債務人待其長女楊○○成年後,願提撥該部分扶養費2,000元至更生方案,使本件更生方案第75期後之每期還款金額增加至1萬7,000元,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復參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見本院卷第91至95頁),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而債務人每月支出1萬7,925元,扣除上開扶養費4,000元後,僅餘1萬3,925元(計算式:17,925-4,000=13,925)供債務人個人生活所需,顯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可見債務人願以更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
㈣且據前揭債務人提出之勞動契約(見本院卷第132頁),債
務人每年領有年終獎金2萬3,790元,而債務人願以1年為
1期,共計8期,全額提撥該年終獎金至更生方案,堪認債務人已為本件更生方案展現最大之誠意。
㈤另本件債權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債權315萬
7,790元之債權性質為自用住宅放款,因主債務人 林燕雪 仍按期繳款中,故暫不列入更生方案受分配。惟按銀行法第12條之1第3項規定可知,債權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若發生債權人屆期未獲清償之情事時,得以求償不足部分,就各期清償金額與其他債權人按本院99年4月6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每期可分配金額受償。
㈥至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
低;債務人因奢侈浪費行為而負擔債務;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再進行協商延長還款期數;債務人於94年間申辦信用貸款時自陳年收入60萬元(5萬元/月),依其年齡及工作資歷,其收入應有回復之可能性;債務人每月支出僅為籠統數字,無單據佐證,無法判斷其合理性;債務人之同居者應共同分擔房租費用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負債原因及債務人年齡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更生方案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期限8年而規劃(本條例第53條第2項參照),自無再為延長清償期之理。且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3萬2,924元,業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又債務人每月支出費用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顯見其以更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業如前述,在此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況非全部生活費用均有單據可以佐證。且債務人其餘實際支出之實際生活費部分悉由其同居人(或親友)分擔,難謂其同居者未分擔含房租之共同生活費用。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並待其長女成年後提撥扶養費,且每年提撥全數年終獎金納入更生方案之清償內容,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5日給付。第1至74││期每期清償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75至96期每期清償給付1萬7,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所示。││2.年終獎金,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年為1期,共8期,每期在3月5日給付2││萬3,79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㈢所示。││3.債務總金額:363萬8,053元(未含對債權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債務││315萬7,790元)。││4.清償總金額:167萬4,320元。││5.總清償比例:46.0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配金額㈢│├──┼────────┼───────┼────┼────┼────┼────┤│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62,598│7.22%│1,083│1,227│1,717│││股份有限公司││││││├──┼────────┼───────┼────┼────┼────┼────┤│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651,492│17.91%│2,686│3,044│4,260│││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8,624│1.06%│159│181│253│││股份有限公司││││││├──┼────────┼───────┼────┼────┼────┼────┤│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682,406│18.76%│2,814│3,189│4,462│││有限公司││││││├──┼────────┼───────┼────┼────┼────┼────┤│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60,096│4.40%│660│748│1,047│││股份有限公司││││││├──┼────────┼───────┼────┼────┼────┼────┤│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51,813│4.17%│626│710│993│││有限公司││││││├──┼────────┼───────┼────┼────┼────┼────┤│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456,095│12.54%│1,880│2,131│2,983│││股份有限公司││││││├──┼────────┼───────┼────┼────┼────┼────┤│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66,352│4.57%│686│777│1,088│││有限公司││││││├──┼────────┼───────┼────┼────┼────┼────┤│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64,693│21.02%│3,153│3,573│5,000│││股份有限公司││││││├──┼────────┼───────┼────┼────┼────┼────┤│10│永豐商業銀行股份│303,884│8.35%│1,253│1,420│1,987│││有限公司││││││├──┼────────┼───────┼────┼────┼────┼────┤│11│乙○○○保險股份│(3,157,790)│││││││有限公司││││││├──┼────────┼───────┼────┼────┼────┼────┤││合計│3,638,053│100%│15,000│17,000│23,790││││(6,795,843)│││││├──┴────────┴───────┴────┴────┴────┴────┤│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應順延一期。││六、債權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房屋貸款保證債權315萬7,790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為限,於該房屋貸款主債務人林燕雪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且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銀行法第12條之1第3項本文之規定,向主債務人林燕雪求││償後仍有不足額時,始得以該求償後之實際不足額加入更生方案受清償,其受償金額││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本院99年4月6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按比例計算。│└───────────────────────────────────────┘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