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志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志鵬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郭志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1至2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3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04月03日中午12│99年04月03日中午12│99年07月29日下午5│││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61號│字第661號│字第175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566號│99年度訴字第566號│99年度訴字第949號││├───┼─────────┼─────────┼─────────┤│事實審│判決│││││││99年07月30日│99年07月30日│100年01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862│99年度上訴字第862│99年度訴字第949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0月11日│99年10月11日│100年02月18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執│││第3688號│第3688號│字第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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