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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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
七二九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
甲○○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盜版光碟陸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向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三
十元至四十元之價格購入 王識賢 精選輯之盜版CD,進而意圖營利,基於概括犯
意,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二十一時許,在該夜市攤位,連續以每片八十元至
一百元之價格販售給不特定之多數人牟利」更正為「向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
,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購入王識賢精選輯之盜版CD,意圖散布而陳列,試圖以
每片八十元出售」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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