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巳○○
        庚○○
        丙○○
        卯○○
        寅○○
擭珩峇@編號:L一二一七五四О
        甲○○
        丑○○
        辰○○
        癸○○
        壬○○
        戊00
000年0月000日生)
        丁○○
        辛○○
        己○○
        子○○
        乙○○
            二八0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巳○○、庚○○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
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卯○○、寅○○、甲○○、丑○○、辰○○、癸○○、壬○○、戊○○、丁
○○、辛○○、己○○、子○○、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處罰金貳
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骰子叁顆、磁盤壹個、鐵蓋壹個、下注號碼板壹塊及賭資新台幣伍萬捌仟
叁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在埸之人
身上之現金共九萬一千一百元(‧‧‧)」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至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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