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О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八七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執行強制工作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即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執行強制工作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核尚屬實,認其強制工作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裁定受刑人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三、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迄今已屆滿二年一個月以上,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認聲請人聲請免其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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