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小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485號
原   告  林燕卿
訴訟代理人  呂加麒
被   告  林宥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7年2月11日、13日、15日向其借
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20,000元、15,000元,合計85
,000元,兩造並約定被告應自107年3月10日起,每月給付原
告10,000元,至上開欠款元清償完畢時止;但被告均未清償
,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上開主
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存證信函(見本院卷第
4頁)、被告與原告及其女兒間LINE及臉書通訊軟體對話內
容翻拍照片(附於本院卷末證物袋)為證。而被告則經合法
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
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返還8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
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
主文第2項所示。又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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