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秩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易字第15號
聲請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何奇恒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士
秩字第21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奇恒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應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
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
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何奇恒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士秩字第21號裁處罰鍰2000元確定,惟
受處分人逾期未繳納,爰聲請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士秩字第21號裁定處罰鍰2000元確定,且受處分人經合
法通知,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
,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執行
通知書在卷可稽,應可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茲因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為2000元,以900元折算1
日,應易以拘留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啓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