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586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
訴訟代理人 吳昱志
林銘保
被 告 詹宗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12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
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臺中市○○區○○○○○路南下36.3公
里處,因車輛爆胎致撞毀訴外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
工程處所設置之門架,並導致原告附掛在該門架之電子標籤
設備(下稱系爭設備)毀損,原告為修復系爭設備而支出必
要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87,650元(包括電子標籤偵
測終端控制器TYPEC1套32,900元、電子標籤讀碼機安裝測
試1套2,957元、電子標籤接收天線2套14,658元、電子標籤
接收天線安裝測試2套3,942元、電子標籤偵測終端控制器安
裝測試1套5,473元、交通維持費1式27,720元),系爭設備
因被告駕駛狀況欠佳車輛致肇生交通事故之過失而撞損,爰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87,650元。
三、原告主張因被告過失導致其所有系爭設備發生損害,嗣經評
估修復金額為87,650元,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見本院卷第4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見本院卷第5至6頁)、事故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7至9頁
)、系爭設備遭撞毀照片(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交通○
○○區○道○○○路○○區○○○○道中區交控系統提升改
善工程契約(見本院卷第13至26頁)、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
司報價單(見本院卷第27頁)、系爭設備修復作業施工照片
(見本院卷第28至35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
分局107年3月26日中工字第1073060148號函(見本院卷第37
頁)、被告所駕駛車輛之汽車車籍查詢(見本院卷第39頁)
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中市○○○○○道路交通事
故談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臺中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見本院卷第60頁反面)在卷
為憑,而被告受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狀況欠佳車輛致肇生本件交通事故之侵
害行為,導致系爭設備遭撞毀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尚
屬有據。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87,6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按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經審核卷附證物後
,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又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