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2號
抗 告 人 劉芳妤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丁萍 即中和華城拉亞早餐店間給付薪資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