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2號
抗 告 人  劉芳妤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丁萍 即中和華城拉亞早餐店間給付薪資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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