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毓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經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