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智棋 (原名: 許清煌 )代理人 王昱文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許智棋(原名:許清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10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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