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83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甲○○原名: 呂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一、「新臺幣(下同)叁佰零陸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二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陸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債權一、債權二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原支付命令二、「及如聲請狀附表三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應更正為「及如聲請狀附表債權三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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