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慶海律師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等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三個月應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期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田平安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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