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哲宏律師兼聲請人 楊淑惠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楊淑惠律師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