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哲宏律師
楊淑惠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將其收押,並分別於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及九月八日裁定自同年八月三日起及十月三日起分別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東柏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