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再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再小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黃立基

再審被告中山凱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再審原告之送達處所,關於「新生南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生北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