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3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訴訟代理人 郭璦甄

被告 林劭恩

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黃大維

複代理人 張祐齊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3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3年5月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613元,及被告林劭恩自民國

113年2月27日起、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

113年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0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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