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訴訟代理人 郭璦甄
被告 林劭恩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黃大維
複代理人 張祐齊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3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3年5月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613元,及被告林劭恩自民國
113年2月27日起、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
113年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0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