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號

原告 吳季哲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被告 洪臻賢

陳南穎

潘俊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複代理人 葉信宏 律師

陳正軒 律師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映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

法官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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