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號
原告 吳季哲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被告 洪臻賢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複代理人 葉信宏 律師
陳正軒 律師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映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
法官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