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合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合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物品(如附表所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依藥事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藥事法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合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0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偽藥及帳本等物品(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係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且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之裁切工具等(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係供製造、調劑偽藥所用之器材,應依藥事法第8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藥事法第8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龜鹿二仙膠1斤裝│13盒│├──┼─────────────┼──┤│2│龜鹿二仙膠藥酒600毫升裝│81瓶│├──┼─────────────┼──┤│3│龜鹿二仙膠半斤裝│8盒│├──┼─────────────┼──┤│4│龜鹿二仙膠盤裝│2盒│├──┼─────────────┼──┤│5│龜鹿二仙膠散裝│3袋│├──┼─────────────┼──┤│6│帳本│1本│├──┼─────────────┼──┤│7│宣傳廣告單│16張│├──┼─────────────┼──┤│8│龜鹿二仙膠裁切工具│1座│├──┼─────────────┼──┤│9│磅秤│1座│├──┼─────────────┼──┤│10│成膠用主鍋│1組│├──┼─────────────┼──┤│11│攪拌機│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