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債權人富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桂瑾 債務人 徐瑞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2張。」,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從而無法證明債權人已為付款之提示,並據以合法行使票據權利,故本件債權人僅得基於借款關係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利息,超過前開利率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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