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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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茂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茂欽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物品(如附表所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茂欽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2940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而扣案之盜版光碟(如附表編號4所示),內儲存未經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同意或授權之歌曲,係供犯罪所用之非法重製光碟,是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之,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之電腦點歌機等物品(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電腦點歌機│1臺│├──┼──────────────────┼───┤│2│點歌本│1本│├──┼──────────────────┼───┤│3│遙控器│1支│├──┼──────────────────┼───┤│4│盜版歌曲光碟│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