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8號聲請人簡陳貴櫻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擔任同○○○有限公司(下稱同○公司)之股東及加發企業行之負責人,嗣同○公司因金融海嘯,生意受有嚴重影響,而產生重大虧損,為求能度過經濟危機,乃向銀行借貸用以週轉,並由聲請人擔任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甚至以聲請人名下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及以加發企業行名義申請融資予同○公司周轉,未料仍未能使同○公司轉虧為盈,並終致宣告倒閉,遺留大筆債務由聲請人獨自背負,現聲請人所積欠之總負債數額已達新臺幣(下同)176,026,000元,而每月應支付之利息,更高達500,00
0元,聲請人所負債務實已超過總資產甚多,為此,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而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及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均視為財團費用。另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第95條、第97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破產法第57條雖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宣告破產,然依同法第14
8條規定之意旨,若債務人之財產雖可勉強組成破產財團,但如預見縱進行破產程序,該破產財團之財產顯仍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即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而無待宣告破產後再另為宣告破產終止之必要,以避免無益程序之進行。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現負債之數額已達176,026,000元等語,並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20頁)。
而本院經函詢各債權人陳報債權情形,亦經其等分別函覆債權金額如附表所示,自堪採為其債務之依據。
㈡、聲請人雖主張其現有資產可構成破產財團之部分,有坐落屏東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81/100000)及其上同段2016見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等語,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卷第28-30頁),並經本院調取其財稅資料在卷可憑,惟就系爭房地市值確達3,000,000元之部分,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之鑑價資料以實其說;再參以系爭土地、房屋如依公告現值計算,亦僅分別為780,800元、775,330元乙節,此亦有上揭聲請人財稅資料可資佐憑,復佐以上開房地業經聲請人持之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小企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用以擔保同○公司所積欠之債務,亦僅能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2,100,000元,此有上開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憑,又中小企銀之債權金額已達21,991,594元及利息、違約金(卷第66頁),是在系爭土地已有抵押權之設定,而使抵押權人即中小企銀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之情形下,系爭土地實不可能構成破產財團之一部分。
㈢、本件依聲請人所出具之財產目錄,其財產於扣除上開不能構成破產財團之系爭房、地後,已無任何剩餘,顯然無法支應破產管理人報酬及破產財團之費用,並可預見其他債權人之普通債權亦均無獲得部分清償之可能,是依前開說明,本件已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備註│├──┼───────────────┼────────┼─────┼─────────────┤│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991,594元及利│抵押權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65-77頁)││││息、違約金│││├──┼───────────────┼────────┼─────┼─────────────┤│2│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558,959元及利│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81頁)││││息、違約金│││├──┼───────────────┼────────┼─────┼─────────────┤│3│台灣銀行博愛分行│9,672,619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85頁)│├──┼───────────────┼────────┼─────┼─────────────┤│4│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19,114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86-107頁)│├──┼───────────────┼────────┼─────┼─────────────┤│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834,895元及利│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108頁)││││息、違約金│││├──┼───────────────┼────────┼─────┼─────────────┤│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東分行│17,730,937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111頁)│├──┼───────────────┼────────┼─────┼─────────────┤│7│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889,570元及利│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112頁)││││息、違約金│││├──┼───────────────┼────────┼─────┼─────────────┤│8│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4,638,000元及利│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113頁)││││息│││├──┼───────────────┼────────┼─────┼─────────────┤│9│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7,139,111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118頁)│││行││││├──┼───────────────┼────────┼─────┼─────────────┤│10│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5,000,000元│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121頁)│├──┼───────────────┼────────┼─────┼─────────────┤│11│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9,060,554元及利│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122頁)│││司│息、違約金│││├──┼───────────────┼────────┼─────┼─────────────┤│1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2,333│普通債權│債權人陳報(卷第124-126頁││││元││)││││17,447,837元及利││││││息、違約金│││├──┼───────────────┼────────┼─────┼─────────────┤│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901,732元│普通債權│債務人陳報(卷第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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