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債權人 陳益堂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債權人 朱珈慧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債權人 陳雪珍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債權人 陳雪惠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債權人 郭文賢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債權人 黃湘惠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債權人 陳正翰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上列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虎大軍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7樓之3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江益吳千瑜楊月華賴嚮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叁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 伍佰 元」。查本件係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江益、吳千瑜、楊月華、賴嚮景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核應徵收裁判費叁仟伍佰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叁仟元。
㈡補債務人李江益、吳千瑜、楊月華、賴嚮景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