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189號
原 告 楊川漢 即中允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
李代婷 律師
被 告 林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五日上十一時二十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
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閱卷,並對被告民國107年1月
23日答辯狀具狀表示意見,及提出清償借款之證據。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閱卷,並對證人 楊明璋 107年1
月11日審理中之證述具狀表示意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