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58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
股務中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基隆市長青服務協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基隆市長青服務協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於原因事實自陳債權人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布之「多元就業方案」,審查通過並補助債務人所提經濟型計畫,就債務人溢領之補助款新臺幣32,100元請求追繳,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多元就業方案」及「進用及工作規則」所載,該方案係為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機會之目的,且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屬公法上救助關係,核其事件性質應為公法上之請求。揆諸前揭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人應向行政法院起訴,本院對該類事件無審判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有未合,爰依首引法條,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靜敏